关于对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创水务资讯
2019-07-25 16: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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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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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9
当事人: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创水务),住所地: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185 号 306 室。
谢小勇,男, 1977 年 12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中创水务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 2017 年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重大诉讼(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能就相关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及 1.5 条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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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披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谢小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创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谢小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
细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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