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脉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2
绿脉股份资讯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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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31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5〕天衡福非字第256-03号

致: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256-01号《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引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

月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天衡律师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256-01号《关

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定向增发 是指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上海雄华 是指上海雄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诚鼎汇 是指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诚众棠 是指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东方汇富投是指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汇富控股 是指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富诚海富通资产是指富诚海富通-申万宏源-天星资本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上海富诚海富通是指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绿脉 是指广州绿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1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与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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