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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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5: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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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09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该等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高新兴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宗琦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8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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