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点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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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5: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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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7762 证券简称:多点科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多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 月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多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多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北京多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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