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2
关于西藏荣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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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藏荣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
法律意见书
中银法字【2016】第2016068号
致:西藏荣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藏荣辉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关于西藏荣辉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改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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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以及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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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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