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21
证券代码:837752 证券简称:ST 狼旗 主办券商:第一创业
广州狼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2 号府前大厦 B 座 5 楼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春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曦、卢钥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狼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铧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云松、邓若云、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春烈于 2014 年 5 月 8 日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担任人事行政副总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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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2019 年 10 月 1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辞职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将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离职。2019 年 10 月 29 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补偿申请人的“三期”工资。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工资 53820 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5780 元。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9056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工资 53294.25 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5665.43 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被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2019]9056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 2019 年 06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
认为,其无须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06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期间的工资,
理由如下:
第一、据被申请人处其他职工反映,申请人利用人事职务之便,在工作时间内经常不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上班,且被申请人总经理在该期间多次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均表示在外办事,但具体办事内容却未向被申请人汇报。
第二、申请人身兼被申请人处董事会秘书一职,但据被申请人合作券商反映,其自 2019 年 7 月起即未按规定期限向券商提供重大事项反馈表。被申请人认为其未能履行董事会秘书一职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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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甚至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请求申请人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申请人均予以拒绝。因此,被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在 2019 年 06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期间并未依约向其提供劳动,
且申请人拒绝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的行为已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故被申请人无须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其无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申请人单方解除,而非仲裁委认定的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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