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航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远航股份资讯
2016-06-28 15: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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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8

证券代码:837750 证券简称:远航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远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远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远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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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不得代替公告。

第六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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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前及时向

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审计报告(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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