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路桥信息资讯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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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9

关于推荐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与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律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按照要求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报告期公司存在工程分包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公司承接项目的金额、完成情况、与发包人等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等风险,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1)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

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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