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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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223号
致: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的《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北京和润恺安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吴吕梁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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