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8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楼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叶兰昌律师、王梓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
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吉林省农业综合
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00在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15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明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最新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000,000股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7项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7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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