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宝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西宝生物资讯
2020-04-29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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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709 证券简称:西宝生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西宝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宝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宝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公司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际控制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
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公告。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
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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