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证券代码:837701 证券简称:融成智造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春融成智能设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若对公司业绩、形象、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公司向下属各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的报告职责,并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其职责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
(七)公司、下属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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