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股东大会制度
肯特催化资讯
2020-04-24 16: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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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696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30%(含 30%)以上,或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 50%(含 5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含 50%)以上;
3.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4.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5.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借贷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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