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7695 证券简称:航天汇智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
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
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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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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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财务负责人发表意见的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
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经理同意后,转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再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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