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汇智: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航天汇智资讯
2017-05-19 17:28: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7695 证券简称:航天汇智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 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 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