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0
公告编号:2020-033
证券代码:837693 证券简称:安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骆泱泱、谢胜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小平、陈锎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杏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两原告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的形式组成联合体,投标
嘉兴市本级中心粮库迁建工程仓储信息化建设项目。依照该联合体协议,原告浙
公告编号:2020-033
江德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数据及总控中心、安防及电子巡更、门禁管理、机房设备、辅材施工等硬件部分;原告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深化设计和软件研发,并负责智能粮情、智能通风等硬件部分。通过开标、评标等公开招投标程序,两原告中标。
2016 年 8 月 17 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嘉兴市本级中心粮库迁建工程仓
储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本合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金额的 10%作为定金(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启动软件研发工作,2016 年 12 月底前软件研发设计基本完成(模拟演示基本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30%;主要设施设备基本送至施工现场支付合同总额的 30%;2018 年 9 月底前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经审价核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95%,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预留 5%余款作为保修金,按照规定在质量缺陷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后与乙方无息结清保修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便逐步履行供方义务。2018 年 8 月 20 日该项目各
主要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2019 年 9 月 29 日该项目整体通过验收。
2019 年 11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上报结算
工程总价款为 1637.0108 万元(含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 1443.2060 万元;招标工程量范围外所额外增加的硬件设备价款 193.8048 万元)。
被告及市财政跟踪评审单位对原告上报的上述《决算报告》审核后认为“本项目系固定总价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原告所主张的“招标工程量范围外额外增加的硬件设备价款 193.8048 万元”。
被告及市财政跟踪评审单位同时还主张,由于本项目软件部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间交付,按合同所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要求扣除全部软件价款328.9 万元。
为此,双方未能就最终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7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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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度款 679.16026 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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