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8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7693 证券简称:安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安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胜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恩、周俞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建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万庆、余天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31
2016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根据慈溪市慈北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智慧
粮库系统项目公开招标结果,签订了《慈北粮库扩建工程智慧粮库系统项目合同》(“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智慧粮库系统,合同总金额为5,718,000.00 元。另,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15%,主要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总金额的 3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通过试运行 20 个日历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5%,通过最终验收,提交项目最终验收报告,交审计审定后,付至审计审定价格的 95%。另,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 428,850.00 元,根据招标文件载明,履约保证金在通过最终验收后 20 个日历日内退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 年 8 月,项目设备全部交达现
场, 2017 年 11 月 7 日,综合管控系统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一直正常使用,至
今已正常使用超过两年。
原告完成供货和安装调试义务且系统投入正常使用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验收和审计,被告却一直拖延,不断以各种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验收和审计。
被告应当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向原告付至总价款的 95%即 5,432,100.00 元。但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2,374,650.00 元合同款项,尚拖欠3,057,450.00 元合同款项未付(未包含合同总价款 5%的质保金 ),且拖欠428,850.00 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3,057,45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397,322.00
元(按年化 6%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2 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428,85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2,750.0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 4.75%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1 月 2 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暂共计 3,926,372.00 元。
公告编号:2020-031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浙 0282 民初 215 号,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2020)浙 0282 民初 2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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