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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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
上午 10:30 在公司召开,由公司总经理黄飞先生主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股东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20,383,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46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95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66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3,335,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32%。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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