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泰园林: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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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6: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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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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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五月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明见字【2020】第 89 号

致: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雨涵、姚东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张伟现场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3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36,427,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41%。上述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
人为截止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二)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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