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枫管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元枫资讯
2020-05-07 15: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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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7


证券代码:837671 证券简称:元枫管道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5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元枫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若不设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不设董事会秘书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任命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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