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664 证券简称:荆江半轴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荆江汽车半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基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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