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魔山资讯
2021-11-30 15: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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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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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3
当事人:
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魔山),住
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26-B。
都晓,男,1964 年 11 月出生,公司董事长。
都小明, 男, 1976 年 3 月出生,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王晓峰,男,1979 年 1 月出生,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ST 魔山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会计差错更正
2021 年 4 月 30 日, ST 魔山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
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 调整影响 2019 年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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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22,952.51 元,调整前 2019 年净利润为-45,069,092.99
元,调整后为-154,992,045.50 元,调整比例为-243.90%。
ST 魔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都晓、 财务负责人王晓峰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拒不回复问询函
2021 年 8 月 5 日,我部根据年报审查情况在我司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关于对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
函》(问询函【2021】第 463 号),对公司 2020 年年报相关事项
进行公开问询。
根据我部对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 ST 魔山应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司。我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
ST 魔山出具告知函。截至目前, ST 魔山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
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ST 魔山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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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都晓、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都小
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星座魔山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都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都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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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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