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明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绿明利资讯
2020-04-28 1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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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634 证券简称:绿明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绿明利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
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股票及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
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
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在向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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