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芯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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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6: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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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8 日
作出决议,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公告了《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孙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53,639,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9.40%。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 8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537,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23%。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2,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文件,符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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