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电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天瑞电子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瑞电子资讯
2023-08-24 1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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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4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67 号广泽大厦 11 层 邮编:430070

电话:027-88871993 传真:027-88925255 网址:www.zhongqinlawyer.cn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补充披露市场竞争情况......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及认定的合理性...... 1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3.其他问题...... 23
四、其他重要事项...... 44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湖北众
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对《审核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释义、律师
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补充披露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专业从事电量传感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拥有国内先进的自动化加工设备和实验设施,多次深度参与下游龙头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公司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2)公司主要客户为国电南自(600268.SH)、许继电气(000400.SZ)、国电南瑞(600406.SH)、特变电工(600089.SH)、思源电气(002028.SZ)、四方股份(601126.SH)等电力自动化知名企业。此类大型电力企业客户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较高、审核严谨,认证周期较长。报告期内,许继集团是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各期销售占比为 6.10%、10.82%、7.77%,但许继集团向发行人的采购比例低于 0.1%。(3)由于公开市场并无与公司完全可比的上市企业,因此依据公司产品应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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