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高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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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16: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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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837600 证券简称:万高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万高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高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



作,保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万高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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