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锋汽车: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沿锋汽车资讯
2020-04-27 19:22:3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599 证券简称: 沿锋汽车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沿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沿锋汽车科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沿锋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试行)》(“《信息披露细则》”)、 则》(“《信息披露细则》”)、《非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第 3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章程。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以
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
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