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嘉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
绿嘉股份资讯
2019-03-06 17: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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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06


公告编号:2019-015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明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英波、张凤英,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斯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玉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2日,绿嘉股份于原告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月利率2.6%。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15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绿嘉股份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3年3月8日至还清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2‰);被告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绿嘉股份辩称,原告诉求的借款利息应提供证据证实,即便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原告之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其他意见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意见。

卢斯得公司辩称,涉案借款在签订合同时,原被告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在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中,原告也认可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我方不认可原告当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的变更,原告从未向我方主张过任何权利,涉案借款已过保证期限,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偿还责任,请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7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27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含已支付的780333元);

2、被告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

公告编号:2019-015
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卢斯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接受判决结果,积极偿还债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无力承担还款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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