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6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不适用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祥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樊延国、齐俊港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曼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传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
公告编号:2019-014
姓名或名称:滨州嘉和佳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佳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福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委托代理人为武云国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绿嘉股份于原告处借款1200万元,期限一年,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绿嘉股份到期未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绿嘉股份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2.判令被告绿嘉股份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2.06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德克曼公司、滨州嘉和佳美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绿嘉股份辩称,原告诉求的借款应提供证据证实,即使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涉案借款的到期日为2018.12.5,该借款至今尚未到期,原告无权提起诉讼,且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提前还款的情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绿嘉公司一直按约定偿还利息,原告起诉前,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德克曼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我方审查保证是否存在无效或免除保证责任情形。
滨州嘉和佳美公司辩称,无意见。
吴克俊未作答辩。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14
2019年1月23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23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3375‰计算);并承担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5062‰计算);
2、被告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山东德克曼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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