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5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景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超、该公司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振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璐、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颜家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坤英、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12
姓名或名称:阳信欧亚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振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璐、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佘晓菡,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郭建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丁振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魏德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7日,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丁振颜、魏德栓、吴克俊、郭建群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250万元,2016年6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
公告编号:2019-01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丁振颜、魏德栓、吴克俊、郭建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数额为本金1250万元及应付利息,确认被告阳信欧亚木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5月25日,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无棣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1623财保11号、(2018)鲁1623财保11号之一《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
2、2018年6月11日,案件受理;
3、2018年12月21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162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21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对被告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604770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7日,以1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享有债权;2、被告丁振颜、魏德栓、吴克俊、郭建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50万元及利息6047708元(该借款1250万元与利息6047708元系与上述判决1中为同一笔借款与利息);并承担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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