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6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祥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樊延国、齐俊港,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阳信县汉斯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清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04
姓名或名称:山东卓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尚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昭辉、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5日,绿嘉股份与原告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原告同意为绿嘉股份承兑汇票金额共计3300万元,绿嘉股份已提供70%保证金,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出现经营困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绿嘉股份偿还贷款本金990万元;2、判令被告绿嘉股份支付2018年6月1日起以99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阳信县汉斯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卓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9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13日,开庭审理。
3、2018年11月2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3民初2287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2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
公告编号:2019-004
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971982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71982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阳信县汉斯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卓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汉斯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卓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克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拟接受判决结果,不准备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无力承担还款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无力承担还款责任,将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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