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6
公告编号:2019-003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祥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樊延国、齐俊港,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无棣智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尹秀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昭辉、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03
姓名或名称:滨州嘉和佳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福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萍,女,该公司职工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绿嘉股份于原告处借款1600万元,2018年12月5日到期。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发放后,原告认为被告出现经营困难,原告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绿嘉股份偿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2、判令被告绿嘉股份支付2018年6月1日起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5.437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无棣智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9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16日,开庭审理。
3、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的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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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月利率8.3375‰计算);并承担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5062‰计算);
2、被告无棣智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无棣智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智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嘉和佳美木业有限公司、吴克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接受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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