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嘉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补发)
绿嘉股份资讯
2019-01-16 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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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16


公告编号:2019-002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祥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樊延国、齐俊港,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璐、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诉讼代表人为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

公告编号:2019-002
刘葆一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7日,绿嘉股份于原告处借款1100万元,2018年10月24日到期。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发放后,原告认为被告出现经营困难,原告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绿嘉股份偿还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期内年利率8.7%,逾期年利率为13.05%;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吴克俊对上述1100万元本金及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24日的年利率为8.7%,2018年10月25日之后的年利率为13.05%;3、判令原告对被告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9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13日,开庭审理。

3、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875‰计算);

2、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

公告编号:2019-002
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棣市监抵登字(2017)05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在上述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可在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棣市监抵登字(2017)053号]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吴克俊对此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可向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吴克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向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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