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公告编号:2018-077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傅玉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殿友、袁金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张浩、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77
姓名或名称:丁振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张浩、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傅连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张浩、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借款金额500万元,绿嘉股份、吴克俊、牛波、丁振颜、傅连刚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借款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归还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4000元,为在平安保险公司获取诉讼保全保单支出的保险费1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绿嘉股份、吴克俊、牛波、丁振颜、傅连刚对1、2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保险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10月30日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9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77
本案件若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借款,公司作为担保方,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可能被进行信用惩戒,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若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借款,公司作为担保方,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生产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30日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9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振颜、傅连刚、吴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玉兰借款本金49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振颜、傅连刚、吴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费10000元、律师代理费224000元;3、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振颜、傅连刚、吴克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傅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38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吴克俊、丁振颜、傅连刚负担52928元,由原告傅玉兰负担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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