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0
公告编号:2018-068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二十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元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68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8日,原告与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克俊向原告借款830万元,绿嘉股份、牛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8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予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借款合同、借据、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5月23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4日,开庭审理;
3、2018年7月18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鲁1623民初2022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8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022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
公告编号:2018-068
付原告本金8138321元及利息(以81383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绿嘉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绿嘉股份偿付上述款项后,对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克俊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00元由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克俊、绿嘉股份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履行判决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担保方,如果被担保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担保方,如果被担保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开庭审理前,原告撤回对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牛波的起诉。
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后,未告知主办券商亦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公司将在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化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和及时。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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