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嘉股份:涉及诉讼公告(十一)(补发)
绿嘉股份资讯
2018-08-30 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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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30


公告编号:2018-058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十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5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宋元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阳信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士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58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牛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阳信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500万元,期限10天,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绿嘉股份、牛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至实际给予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依据: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5月23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9日,开庭审理;

3、2018年7月18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鲁1623民初2020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8-058
2018年7月18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02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阳信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本金4648322元及利息(以46483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绿嘉股份、牛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绿嘉股份、牛波偿付上述款项后,对阳信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阳信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嘉股份、牛波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履行判决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控股股东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绿嘉股份119,564,400股股权,公司作为担保方,如果被担保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控股股东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绿嘉股份11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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