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0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八)(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1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县鑫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宝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姓名或名称: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姓名或名称:丁振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姓名或名称:魏德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郭建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建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绿嘉股份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400万元,借款利率25‰,期限33天,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绿嘉股份于当日收到40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已另案申请29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剩余1100万元借款及利息。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绿嘉股份偿还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月利率2.5%计算,逾期利率按照<2.5%+2.5%*30%=3.25%>计算,直到结清为止),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14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3日,开庭审理;
3、2018年7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2018)鲁1623民初2375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24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375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绿嘉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款项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偿付上述款项后,对绿嘉股份享有追偿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履行判决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各被告所有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已被查封,如果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各被告所有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已被查封,如果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进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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