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0
公告编号:2018-053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六)(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县鑫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宝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股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建新、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53
姓名或名称:郭建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建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建新、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丁振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魏德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绿嘉股份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400万元,借款利率25‰,期限33天,绿嘉股份于当日收到40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仅申请2900万元及利息,另案中,原告申请剩余1100万元及利息。(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绿嘉股份偿还290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告编号:2018-053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7日,案件受理;
2、2018年6月25日,开庭审理;
3、2018年7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鲁1623民初2243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24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无棣县鑫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款项2900万元及利息(以2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偿付上述款项后,对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800元,由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棣群兴商贸有限公司、吴克俊、郭建群、丁振颜、魏德栓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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