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0
公告编号:2018-052
证券代码:837598 证券简称:绿嘉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五)(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县鑫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宝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连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芹、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052
姓名或名称:吴克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7日向阳信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款1000万元,2012年1月5日阳信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为其持股10%的股东。2018年4月3日,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9日,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克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以上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克俊。
2018年4月9日,绿嘉股份与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以上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6月17日,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公告编号:2018-052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1、2018年6月20日,案件受理;
2、2018年7月6日,开庭审理;
3、2018年7月12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2018)鲁1623民初2442号。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2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2442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吴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2、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上述款项后,对吴克俊享有追偿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吴克俊、山东绿嘉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履行判决义务。
公告编号:2018-052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被告吴克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偿付上述款项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被告吴克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公司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公司偿付上述款项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吴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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