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关于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关于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泰检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分别对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主办券商现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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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的专项应付款项目,说明其初始确认及后续会计处理情况,就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
回复:
(1)初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五条:“政府补
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由于《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招商中心与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之投资协议》附带了相关追偿权事项,具体如下:
事项1:若公司注册资本低于约定金额或虽达到约定金额但在公
司成立5年内未经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招商中心同意自行减资的,应返
还已经取得的启动资金;
事项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创业创新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管
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5年内不得离开苏
州工业园区或以相同技术、产品在苏州工业园区以外注册成立新公司或参股到苏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公司、实体,否则应返还取得的启动资金。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根据谨慎原则,认为公司在约定期限届满前不 2/10
能确定是否能满足“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因此,暂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在实践中,“专项应付款”科目也归集政府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但该等款项政府并不一定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根据《瑞华研究2010~2013汇编》“问题2-2-19公司通过
不同方式取得科研专项经费会计处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收到拨款时尚不确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则应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到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后转入递延收益,再区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原则处理。”
因此,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解释,以及索泰检测与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招商中心签订的《投资协议》,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索泰检测 3/10
取得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不能确定是否能满足“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在收到该笔款项时暂列为专项应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后续会计处理
由于《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招商中心与苏州索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之投资协议》附带了相关追偿权事项,且追偿期限为5年,协议系2012年4月9日签订,截至申报基准日2015年10月31日,尚未满5年,根据谨慎性原则,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应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在追偿期结束当期,在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后转入递延收益,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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