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网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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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6: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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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7586 证券简称:大道网络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且年度
报告披露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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