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大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申大科技资讯
2020-04-29 16:39:1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578 证券简称:申大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规
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