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亿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4月修订后)
帝亿生物资讯
2018-04-20 1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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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湖南帝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5年7月制定,2018年4月第一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南帝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帝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



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一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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