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8
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Fax传真: +86 21 6881 7393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www.chenandco.com
Shanghai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
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召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 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26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等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向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
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1 年 5 月 16 日 9 点 30 分在江苏省常
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 58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志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亲自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