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837558 证券简称:宏辉石油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补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保值、增值,防范
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
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虽不足50%,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
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
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
面调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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