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宏辉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宏辉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广东宏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
序 股东名称或 住所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号 姓名
1 郑建丰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 440524196404250418
文光罗汉松1528号
2 余晓琛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 440582198612020927
平西茶亭路园内6号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宏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324房。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86.1万元。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
燃料油销售(不含成品油);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塑料制品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五金零售;卫生洁具零售;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钢材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黄金制品批发,燃料油加工;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制造;润滑油制造;炼焦。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发起人以其在广东宏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拥有的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发起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7386.1万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7386.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
议。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同一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