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明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润明智能资讯
2020-06-24 15: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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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24


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润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如需通过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计通过。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股票或者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
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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