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5
公告编号:2020-030
证券代码:837542 证券简称:伟昊汽车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杨幼敏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朱骏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下称“通兴公司”)
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将闵行区友东路 237 号园区内的汽车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通兴公司,合同价款 5900 万元。在工程竣工后,
公告编号:2020-030
通兴公司提出新增工程的结算价格为 16977157.80 元。因工程结算价格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发生争议。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额 15277157.80 元;
2、判决被告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向原告赔偿上述工程款余额 15277157.80
元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
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的利息额约为 65 万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在通兴公司提交结算文件后,双方进行了多轮结算核对工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不存在逾期结算的情形。至于通兴公司所主张的新增工程款,其存在重复计算、不属于新增工程等情况,故应先经审价机构进行司法审价,确定真实有效的工程量后确定相应的工程价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构成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争取,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0-030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
上海伟昊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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