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悦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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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7: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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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1202-1204室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 传真:(86-21)5404-9931



关于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刊载的《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玖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上述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10时00分于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晓霞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截至2017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762,500股,占公司经中证登登记在册股份总数的87.28%。本所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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