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公告
金恒股份资讯
2019-03-29 1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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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9



证券代码:837533 证券简称:金恒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权激励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共享企业发展带来的经营成果,从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保障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恒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管理文件拟定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或“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



2.自愿参与: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3.风险自担:参与人员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4.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要对激励对象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目标作出要求,从而保障本方案目的的实现。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方案的实施、变更和终止,授权董事会具体执行。



2.董事会是本方案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方案,提名激励对象名单,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方案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方案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方案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定和本方案内容进行监督。



4、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股权激励对象涉及的核心员工认定发表意见。



5.董事会办公室本方案的实际执行机构,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办理方案实施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四、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认的依据



1.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文件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身份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王允庆、

邵占伟、刘庆红、林阳、丁浩以董监高身份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核心员工名单以履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流程确定的公司员工为准。



(二)激励对象范围



1.激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1)满足本次股权激励“四、(一)、2”要求的身份依据。



(2)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股权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的股权激励时未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合人选未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依据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五、股权激励具体方案



(一)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淑娟女士持有的流通股,控股股东拟向持股平台转让不超过90万股公司股份实施本方案。





(二)激励对象持股方式



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吉林省恒美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恒美文化”)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三)授予价格



本方案项下股份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元,即李淑娟女士以每股13元价格将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



(四)持股平台受让股份



激励对象认购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由金恒股份控股股东李淑娟向持股平台转让股份,持股平台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五)激励对象放弃股权激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激励对象放弃本次股权激励:



1.激励对象未在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0天内履行合伙人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义务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已到期且未在限定日期前重新签订的。



(六)股权激励方案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由公司董事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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